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一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