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返校就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