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审计的单位和部门拒不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或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