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计监督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移送处理落实情况和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机关应当进行督促和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