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计监督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通知书副本等有关证件和文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