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审计监督范围第十条有效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