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已修改本省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