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由培育者或者引种者进行试验,试验成功后方可推广。非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前,应当将种子的来源、质量指标、特征特性、适宜种植区域及植物检疫等材料报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