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