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