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属转基因品种的,应当依法标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经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种用标准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在种子标签中注明种子的实际质量指标和使用方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