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持有关材料报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备案登记,并发给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