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