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负责;(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四)依法主动回避;(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按时出庭,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