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五)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六)按规定获取鉴定报酬;

(七)因履行职务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胁或者伤害时,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