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除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外,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经营、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