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除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外,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经营、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