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