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五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