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对本地区行政公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对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