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