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