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