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九条有效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地方史志编纂机构可以对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