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史志编写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积累的地方史志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