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可以要求其上级主管机关调查处理。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执行书,有关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处理也不答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