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农村牧区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或者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批给宅基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