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妇女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获得的土地(草场)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