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材料及招生范围说明、办学场所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属于联合办学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