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