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民办学校举办者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侵占、私分民办学校财产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