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教育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达到审批条件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