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添置、更新教学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