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教育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