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二十条有效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公办学校的教师应当在社会保障、教育教学管理、教师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请、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