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公办学校的教师应当在社会保障、教育教学管理、教师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请、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