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拨付相应的生均公用经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