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学校的贷款业务;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支持民办教育事业,设立办学风险类的商业保险险种。民办学校可以通过投资、合作、贷款等方式筹措办学经费,可以用收费权质押或者非教学设施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