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