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按被改变用途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