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石屏豆制品科技研究与开发,引导和支持石屏豆制品企业加强与科研部门、大专院校的合作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的运用和推广。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屏豆制品生产、加工、销售和中介服务等人才的培训工作,培育适应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