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有效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该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村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