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该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村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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