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收购、征购、代为保管的档案,应当组织专家进鉴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