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