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不低于原面积、原标准先行择地新建补还。

按照城市规划需要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