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一)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要求;
(二)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器材和设备;
(三)临时占用场地时间不得超过10日;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