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本省承办的全国和国际体育竞赛,由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或者会同有关单位管理。

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由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者该项运动的全省性协会负责管理。

市、州、县的体育竞赛由同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者会同有关单位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