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条例/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十一条已修改在全省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通过专门评审、获得国家确认的等级称号、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在社会和本单位义务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可以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有偿服务;可以应聘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