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侵占、平调的资产,责令返还;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