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具备条件要求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在补办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营业;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