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第四章 发展与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禁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营私舞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