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第四章 发展与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产。司法机关必须依法打击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